第八十二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察以下内容:
物证、书证是不是为原物、原件,是不是经过辨认、鉴别;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不是与原物、原件相符,是不是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与原物、原件存放于什么地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物证、书证的采集程序、方法是不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不是附有有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不是经调查职员或者侦查职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签名的,是不是注明缘由;物品的名字、特点、数目、水平等是不是注明了解;
物证、书证在采集、保管、鉴别过程中是不是受损或者改变;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拥有鉴别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不是已作DNA鉴别、指纹鉴别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点、物品等比对;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不是全方位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