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或“商业三责险”。根据投保日期界定,1日以前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旧的商业三者险,1日将来投保的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新的商业三者险。
旧的商业三者险对“第三者”的界定
1、.2.4——.2.24的汽车保险条约剖析
中国保监会拟定的《机动车保险条约》及《机动车保险条约讲解》对“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定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界定。即:“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置。”“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用保险汽车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的意料之外事故使得保险汽车下的职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汽车之间发买卖外事故,相他们均不构成第三者。”
同时,保监会《机动车保险条约》规定:“保险汽车导致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汽车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与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所有职员和财产。”
小结:中国保监会汽车保险条约将第三者限定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员的家庭成员”、“本车上的所有职员”以外的受害人。
2、.9.1——.6.30改革期间的汽车保险条约剖析
1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保险条约费率管理规范的公告》规定:“1日起,在国内推行新的汽车保险条约费率管理规范。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条约〉和〈机动车保险费率规章〉的公告》、《关于印发〈深圳机动车保险条约〉和〈深圳机动车保险费率〉的公告》中的汽车保险条约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统一实行。”“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汽车保险条约、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汽车保险条约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